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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发时间: 2009/9/29 21:19:58  点击率: 2176
《通 知》
作者:管理员

 

中国作家出版集团日前与中国电视制片委员会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根据这个协议,将在双方原有合作成果基础上,共同开辟文学作品影视版权交易便捷渠道,实现文学界与影视界真正意义上的联手,促进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中国电视制片委员会是我国唯一的全国性的电视剧制作行业组织,成立于1991年,现有团体会员630余家,个人会员1300余人,云集了我国影视界的绝大多数有实力的制片人和制片机构。制片委员会的宗旨是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加强对电视剧制作行业的管理,促进电视剧市场的规范与繁荣。

由于影视作品与文学作品的依存关系愈加突显,现有的文学作品版权交易虽然催发了许多优秀影视作品的产生,但总的方面存在着较严重的无序现象和非理性操作,诸多不规范交易行为的结果,既让许多作家的权益不同程度的受到了侵害,同时也造成了相当数量的资源浪费。

以中国作协拥有的约8000名会员和作品资源与中国电视制片委员会上述资源实现机构对机构的跨系统合作,符合国家对行业实施有效指导的要求;符合广大作家的利益诉求;符合制片机构对剧本题材资源的巨大需求,是向着规范文学作品影视版权交易的常态化,制度化走出的关键一步。充分体现了双方这次合作的重要战略意义。

由中国作家出版集团聚拢中国的作家和作品资源,与中国电视制片委员会实现长期的工作对接,客观上形成了文学作品影视版权交易的买卖双方。我们的操作方式是:

凡有意将自己的作品进行影视改编的,由中国作家出版集团指定所属机构----中作国安文化经纪有限公司汇总登录,经审读后的作品向制片委员会推荐,并对推荐成功的签约作品全程跟踪服务。兼顾作家和制片方的利益,对合同的履行及影视剧(含电影)作品的制作质量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与保证,从而实实在在地为广大作家和制片机构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服务模式。

本次合作步骤如下:

一、凡有意将作品改编为影视的作者,均可在中国作家出版集团所属指定机构---北京中作国安文化经纪有限公司统一进行作品注册登记。

二、向作者发出定向邀请,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由本人按照统一要求填写作品情况表格(附件:作品备案表)。

三、对达成一致的双方进行有组织的交易洽商,并最终签署由制片委员会制定的标准化制式合同书。

四、对已签署合同的作品进行在产品实行动态跟踪,由制片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调,及时解决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问题确保合同的全面履约;力保作品的制作水准,维护和保障双方的正当权益。

 

 

 

 

请于1020日前完成作品登记,我们将于今年115日,在国家广电总局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联合举办的成都电视节上,通过制片委员会向各制片公司首推第一批用于影视改编的文学作品。

 

我们的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土城路25号中国作家协会大楼410

电话:010-64489710644897206448972964285095

E-mailbjzzga@sina.com

细则

注册作者资格

(一)   集中优势资源:由作品源头抓起,集作品影视改编权转让、影视剧拍摄、发行于一体的产业链,将中国最优秀的制片、导演汇集共同组成评审机构。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自愿申请加入中国作家出版集团成为注册作者,可享受的作品信息服务,推荐服务并对注册会员作品的版权交易活动进行服务,将文学作品更快捷更安全转变为影视作品。

 

(二)   申请成为注册作者的条件及提交申请材料

1.     注册作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2.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       委托作品(含末曾发表的作品)应是本人原创(或与他人合作)之原创作品;并对作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4.     注册作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

5.     提供作品相关信息;如故事梗概和基本情况等;

6.     不限作品数量、不限文体。

 

(三)   注册作者的权利与义务

1)享有的权利

1.       获取版权交易的行业信息、深度研究报告、调查研究资料以及其他版权交易的相关信息及服务;

2.       在同等条件下,将作品进行题材论证并优先推荐给各影视制片机构进行交易;

3.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参与相关培训、行业研讨会、沙龙等活动;

4.       申请版权维权和救助的权利;

 

2)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1.遵守版权及版权交易相关法规和政策;

2.遵守交易规则、交易流程、接受认证、指导、监督和管理;

3.提供真实的会员资料、作品信息、版权信息及其他版权交易相关信息,并对上述资料和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4.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否则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5.自觉维护评估机构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四)有以下情形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中止交易、中止资格等处罚:

1.知道或应当知道所从事的版权交易违反法律规定,恶意隐瞒,仍进行相关交易;

2.在版权交易中使用带有虚假、欺骗内容或者故意隐瞒重要信息的资料;

3.违法、违规交易,造成当事人或他人资产流失或其他损失;

4.交易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法律风险;

5.采取胁迫、欺诈、贿赂、恶意串通等手段,影响正常交易秩序;

6.其他违反法律规则、政策的行为,及其他违法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扰乱交易秩序的行为。

 

作品版权管理流程

(一)   提交申请文件;

(二)   将申请文件、作品初审,并对作品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并进行申请登记;时间期限等约定,由专家论证

(三)   初审通过稿件提交双方评审机构,对作品做出评价和基本判断;

(四)   双方评审机构对作品题材的可改编性、交易价格等相关要素审定后公告给各制片机构,并向各制片机构推荐;

(五)   对达成一致的双方进行有组织的交易洽商,并最终签署由制片委员会制定的标准化制式合同书;

(六)   版权交易执行完毕后,将对版权交易进行备案、存档;

(七)   对已签署合同的作品进行动态跟踪,依据实际情况由制片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调,力保作品的制作水准,及时协调解决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问题确保合同的全面履约,维护和保障双方的正当权益;

(八)   推荐不成功的作品,根据作者要求,由双方委员会将作品进行市场评估,出具作品评估报告。

附件:

中国作家出版集团 下设成员单位:

作家出版社、人民文学杂志社、文艺报社、诗刊社、民族文学杂志社、中国作家杂志社、小说选刊杂志社、作家文摘报社、长篇小说选刊杂志社、中国校园文学杂志社

 

中国广播电视协会电视制片委员会领导成员名单:

      长:     杨伟光   天地人传媒有限公司董事长

常务副会长:     张明智   中国国际文化艺术中心主任

常务副会长:     王大方   天津广播电影电视集团副总裁

常务副会长:    江平     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常务副会长:     李洋     解放军总政文化部艺术局影视主管

常务副会长:     毕述林   吉林电视台副台长

常务副会长:     杨玉冰   上海东上海勤加缘影视公司董事长

常务副会长:     杜大宁   九州音像出版公司董事长

常务副会长:     张华山   中央电视台中国电视剧制作中心主任

常务副会长:     张国立   北京国立常升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董事长

常务副会长:     郑晓龙   北京电视艺术中心主任

常务副会长:     高建民   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常务副总裁

常务副会长:     高福安   中国传媒大学副校长

常务副会长:     潘洪业   北京东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

长:     于朴    

副秘书长:      张华     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影视事业部副主任

副秘书长:      李治安   中央电视台电视剧制作中心生产处长

副秘书长:      孙雪萍   上海三九创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总经理

常务领导人:     张明智   中国国际文化艺术中心主任

办公室主任:     张芝兰   中国国际文化艺术中心副主任

 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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